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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崔小娟与刘金祥、刘玉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娟,刘金祥,刘玉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07-1号原告崔小娟。被告刘金祥。被告刘玉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娟诉被告刘金祥、刘玉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小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小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刘金祥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仝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