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金国与郑小敏、廖燕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金国,郑小敏,廖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386号申请执行人罗金国。被执行人郑小敏。被执行人廖燕凤。申请执行人罗金国与被执行人郑小敏、廖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小敏、廖燕凤应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罗金国借款26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67500元计,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于2015年7月2日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出入境记录。本院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寻找其未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称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照片、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267500元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冯余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