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郭顺根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桃园乡东小留村。法定代表人郭顺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更,晋州市建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出具的、票号:10400042/20125240、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6月16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金河电力器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龚登水审判员 张宏生审判员 刘珍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