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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亮霞与白灵波等民间借贷一案解除灵宝北段某房屋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霞,杨菊苗,白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9-4号申请人张亮霞,女、1971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杨菊苗,女,1976年11月27日生。被执行人白灵波,男,1977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张亮霞与杨菊苗、白灵波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杨菊苗、白灵波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函谷大道北段某房屋一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杨菊苗、白灵波所有的灵宝市函谷大道北段某房屋一套,于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3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7日第二次拍卖,买受人孙建平以69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菊苗、白灵波所有的灵宝市函谷大道北段某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