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静与柳学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柳学斌,李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孙静,女,生于1978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丕文、陈峰,均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学斌,男,生于1978年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艳霞,女,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与被告柳学斌、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