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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静与柳学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柳学斌,李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孙静,女,生于1978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丕文、陈峰,均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学斌,男,生于1978年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艳霞,女,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与被告柳学斌、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