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留玉、姚留旺与被上诉人张文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留旺,姚留玉,张文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留旺,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留玉,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遂荣,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文君,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飞,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姚留玉、姚留旺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管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留旺的委托代理人��磊,上诉人姚留玉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磊、耿遂荣,被上诉人张文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马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管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