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无锡汉爵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汉爵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41号申请人无锡汉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盛岸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陆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园西四支路3-1号。申请人无锡汉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爵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金豆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爵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01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30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