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杰财诉陈芸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财,陈芸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74号原告黄杰财,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陈芸毅,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财与被告陈芸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杰财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艳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