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城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林志坚与谭元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城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林某,女,汉族,住遂溪县。被告谭某,男,汉族,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炳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志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