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志原与高明辉、沈昌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原,高明辉,沈昌丽,高木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林志原,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辉,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昌丽,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木山,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原与被告高明辉、被告沈昌丽、被告高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