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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志原与高明辉、沈昌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原,高明辉,沈昌丽,高木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林志原,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辉,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昌丽,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木山,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原与被告高明辉、被告沈昌丽、被告高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