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会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吕会远,男,汉族,1983年7月4日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峰,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科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从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57号。负责人:吴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会远诉被告王新峰、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会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新峰、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会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峰、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会远撤回对被告王新峰、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乔亚琴人民陪审员 张群山人民陪审员 王军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