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费明挣与傅贤凯、韩自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费明挣,傅贤凯,韩自庆,高林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费明挣。被执行人傅贤凯。被执行人韩自庆。被执行人高林宽。申请执行人费明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舟岱商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傅贤凯、韩自庆、高林宽在(2015)舟岱执民字第48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贤凯、韩自庆、高林宽银行存款人民币221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文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