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禹州市杜岗寺村民委员会与禹州市天峰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梁北镇杜岗寺村民委员会,禹州市天峰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禹州市梁北镇杜岗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清河,该村村主任。被告禹州市天峰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亚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牛国钦,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梁北镇杜岗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禹州市天峰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州市梁北镇杜岗寺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书面及电话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会娟审 判 员 郭晓玉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