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行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耿道夫与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道夫,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耿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邳行初字第0048号原告耿道夫,农民。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邵晓旭,局长。第三人耿德祥,农民。原告耿道夫诉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耿道夫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道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道夫负担。审 判 长 刘惊涛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