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秦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京太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