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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潇、潘金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潇,潘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叶仙万。被执行人齐潇。被执行人潘金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00393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齐潇在仙居县民政局的所有收入(每月1000元生活费除外)。二、扣留被执行人潘金和在仙居县民政局的所有收入(每月1000元生活费除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家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