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潇、潘金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潇,潘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叶仙万。被执行人齐潇。被执行人潘金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00393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齐潇在仙居县民政局的所有收入(每月1000元生活费除外)。二、扣留被执行人潘金和在仙居县民政局的所有收入(每月1000元生活费除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家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