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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龙口市芦头镇万邦石材厂、李茂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芦头镇万邦石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催字第00039号申请人龙口市芦头镇万邦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芦头镇万邦石材厂。负责人李茂基,该厂厂长。申请人龙口市芦头镇万邦石材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龙口市芦头镇万邦石材厂遗失的10200052/24126353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4日,出票人全称十堰荣洲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十堰茅箭支行营业室,收款人全称十堰鸿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4月1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口市芦头镇万邦石材厂有权向支��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