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仲贤与陈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陈仲贤,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有发,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仲贤与被告陈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仲贤负担。审判长廖良清审判员黄田中审判员杨华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达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