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巢周与陈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巢周,陈和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巢周,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深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和平,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巢周与被告陈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巢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巢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巢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22400元,多收部分222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