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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巢周与陈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巢周,陈和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巢周,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深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和平,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巢周与被告陈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巢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巢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巢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22400元,多收部分222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