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曹鹏、曹某甲等与唐万浩、来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鹏,曹某甲,曹某乙,杨大举,赵素勤,邢晓东,邢某某,王木红,周素英,黄林利,唐万浩,来佳伟,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平舆分公司,从腾萌,高庆,唐前进,高梦楠,胡梦霞,王全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