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艳、缪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艳,缪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75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艳。被执行人:缪道明。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艳、缪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9983.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冻结杨艳在建设银行定远县曲阳路分理处的存款账户,帐户余额963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