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德华等诉丁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华,刘泽俭,丁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泽俭。以上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洁。上诉人张德华、刘泽俭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德华、刘泽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德华、刘泽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德华、刘泽俭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上诉人张德华、刘泽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芝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