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1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木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浠水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林某非法所得人民币97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