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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安市宏利高公司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大城昌西。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涂国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孝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某,男,湖南省新化县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