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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凤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凤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育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青兰,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凤红上诉人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凤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宝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裁定,驳回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陕西崇立建设集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总承包延安市宝塔区桥沟乡方塔村绿地山水天城项目1.1期项目后,严格遵守《建筑法》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因个人不具备负责工程质量的实际能力,从未违法与个人发生过工程分包关系。安凤红提供的合同系虚假合同,原审法院未审查该合同的真实性,而按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是错误的。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裁定,依法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安凤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建筑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发生争议的建设施工项目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辖区,故宝塔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陕西崇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