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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仁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国,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仁国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仁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290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36.1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729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