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玉娥与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娥,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77-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娥,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系曹县桃源集镇大寨东街行政村村民,住西安市北郊张家堡村。身份证号:3729221968********。被执行人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3号丽彩天玺大厦A座2013室,组织机构代码69491725-0。法定代表人孙维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张玉娥与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付给张玉娥货款及运费计人民币23670元整。一审案件受理费557元,鉴定费1500元,由张玉娥承担122元,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承担19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张玉娥承担121元,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承担435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诉讼费、鉴定费共计25484元。本案执行费为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3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573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