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94号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乐建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乐建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9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21号时代廊桥花园一座203。法定代表人关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佳、范才能,均是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建聪,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建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