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张某,辽宁大连人。委托代理人詹翔,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程某,湖北浠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