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钟书堂,张其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任良艮,张其文,钟书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渝北区青枫北路**号***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明红,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良艮,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其文,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钟书堂,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6号。负责人杨兰勇,系公司经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任良艮,钟书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张其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0元,减半收取253.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温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