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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孟凡轩与刘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轩,刘园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孟凡轩,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园园,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凡轩与被告刘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凡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园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轩撤回对被告刘园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凡轩负担。审判长  付德运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