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再福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电力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集团)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再福,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再福,男,193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身份证号码:4302031930********。委托代理人周艳辉,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号。负责人许奇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忠藏,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志明,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302041963********。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曹修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代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刘再福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电力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集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再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艳辉、被上诉人株洲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忠藏、彭志明、被上诉人株冶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胡代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1月,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二分公司与株洲市郊区清水乡清水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二分公司桂冶220KV42#-43#铁塔在株洲市清水乡清水村分别征用林地面积0.115亩、0.102亩,并分别补偿163.5元、499.8元。2003年10月17日,株冶集团与湘乡市送变电建设公司征对白冶220KV输电线路签订修缮修理合同。桂冶220KV线路的产权人为株冶集团。另查明:因株洲市行政区划调整,株洲市郊区清水乡清水村更名为株洲市石峰区清水村。再查明:桂冶220KV42#-43#线路从原告房屋上空经过。2008年冰灾时,桂冶220KV线路上的冰块从线路上掉下,导致原告的房屋瓦片部分损坏。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桂冶220KV线路建设是政府部门审批规划,经过合法的征地程序的输电工程。桂冶220KV高压线路通过原告住房的上空,构成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008年底的中国南方冰灾系百年难遇的特大型冰灾,给人民的生活居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原告以“2008年底冰灾时高压线掉落冰锥砸坏了屋顶”,得出“到了冬季冰雪天气,大块冰锥从70-80高压线落下,随时有伤人的危险”的结论与事实不相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迁移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村果木组架挂的桂冶线#42-#43高压线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再福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再福承担。宣判后,刘再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对被告提交的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二分公司与株洲市郊区清水乡清水村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原告既不知情,也没有分到补偿款;2、上诉人对株冶220KV线路建设的政府审批一审提出了异议,认为被上诉人株冶集团取得规划许可证没有经过上诉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上诉人更不知情;3、从2008年冰灾损害上诉人的房屋开始,上诉人不断找被上诉人及上级主管部门,至今上诉人没有得到分文赔偿,同时被上诉人的线路一直存在上诉人的房屋上部空间,随时有断裂、掉落侵害上诉人人身和财产的危险情形发生,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在时续进行状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迁移高压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上诉人株洲电力公司辩称,1、本案所涉土地属于清水村集体所有,与上诉人没有关系。至于土地征用款如何分配,上诉人应当与清水村协商;2、上诉人对该线路的政府审批提出异议,那么应当是行政诉讼;3、被上诉人电力公司不是涉案线路的所有人;4、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排除妨碍而不是赔偿损失。被上诉人株冶集团辩称,1、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涉案线路的审批及距离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害和妨碍;3、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线路对上诉人造成了持续实际的侵害和妨碍。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刘再福在二审提供新的证据1份即鉴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刘再福在一审提供的证据4线路平面图来源合法,桂冶线当时设计时是不在上诉人屋顶上空经过。被上诉人株洲电力公司质证认为:1、由于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2、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林木是否存在超面积砍伐,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株冶集团株洲认为:没有原件,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且不能证明上诉人要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对高压线进行迁移。经查,桂冶220KV线路建设是政府部门审批规划,经过合法的征地程序建设的输电工程。桂冶220KV高压线路虽然通过上诉人刘再福住房的上空,但未构成侵权,上诉人刘再福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有侵权的事实,因此对其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再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卫中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代理审判员 易湘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