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姬金林与贾太保相邻关系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姬金林,贾太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姬金林,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太保,男。再审申请人姬金林因与被申请人贾太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姬金林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未查明客观事实,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判决不合法。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姬金林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金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