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法民初字第09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9628号原告高某,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潘某,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雕刻师,住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凌文英审 判 员  牟 宏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