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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叶刚峰与吕敦志、吴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958号原告叶刚峰,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洪秋生、胡雨洁,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敦志,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顺超,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刚峰与被告吕敦志、吴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刚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刚峰负担。审判员吴兆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