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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才盛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才盛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才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阿哈尔市昂昂溪区红星委八组268道口北侧。法定代表人程志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向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满,该公司董事长齐齐哈尔市才盛经贸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丰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具体给付方式和给付日期,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