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席珍兴、沈四梅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席珍兴,沈四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席珍兴,男,汉族,住址:高安市。被告:沈四梅,女,汉族,住址: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席珍兴、沈四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珍兴、沈四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幸小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