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城区佳巢建筑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四川奥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城区佳巢建筑装饰材料厂,四川奥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广元市城区佳巢建筑装饰材料厂。负责人周广新。被告四川奥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城区佳巢建筑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四川奥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城区佳巢建筑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广元市城区佳巢建筑装饰材料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