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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龚宁与周金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宁,周金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龚宁。委托代理人龚德祥,系原告龚宁父亲,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荣福,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金翰。原告龚宁与被告周金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宁的委托代理人龚德祥、刘荣福与被告周金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宁诉称:原、被告在一起长大,又是同班同学,两人关系甚好,从2013年起,被告为做生意缺钱先后多次向原告借钱,以解经济周转之急。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止,共欠原告本息共计350000元。被告借款没有按口头约定时间归还,经过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金翰向原告龚宁偿还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上述欠款从2015年7月起,由被告每月按期偿还2500元,直到被告居住使用的座落于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五一村将军楼的房屋征收后,再将余款还清给原告;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周金翰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