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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正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银川市长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