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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43号原告:余某,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龙某,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佳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