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马威、马俊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马威,马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威,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峰,男,汉族,系被上诉人马威之子。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被上诉人马威及马威、马俊峰的委托代理人陈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马俊峰、马威是否向XX借款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