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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美合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美合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56号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开发区富民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庆民,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美合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楼子瞳。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合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保全费246元,合计6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