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治友与被执行人向廷南、向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治友,向廷南,向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贾治友,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向廷南,男,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向小明,男,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治友与被执行人向廷南、向小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6000元。申请执行人贾治友于同月13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依据(2015)保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向廷南、向小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贾治友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保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