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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张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霞,张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霞。被执行人:张石。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香执字第2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石名下位于香河兴业家园9号楼6单元302室及6单元2号车库,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石名下位于香河兴业家园9号楼6单元302室及6单元2号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高福旺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