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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钢与徐军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钢,徐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19号申请执行人XX钢。被执行人徐军辉。本院在执行XX钢与徐军辉(2015)金浦执民字第2719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7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鑫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