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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付宝与王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李付宝,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振虎,男,约35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宝与被告王振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确定被告王振虎身份,即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付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还原告李付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子强审 判 员  赵秋贵人民陪审员  郑建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