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瓜柳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少美与雷国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柳民初字第41号原告刘少美。被告雷国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美与被告雷国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提起保险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4元,减半收取5362元,由原告刘少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XX文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付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