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温才与陈绪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温才,陈绪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赵温才,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绪财,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温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绪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温才基于被执行人陈绪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温良审 判 员 葛明鑫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朝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