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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宿州职业技术学校与刘成芹、余文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职业技术学校,刘成芹,余文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05号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夏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芹,女。被告:余文华,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佛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刘成芹、余文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校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宿州职业技术学校负担。审 判 员  谷春燕审 判 员  张昕艳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丽